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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旧物资收购发票可以抵扣嘛

2025-01-26 来源:端盟财经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收购发票按照发票的种类限定使用的范围,有以下四类: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 1。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 2。一般工业和商业企业用此类发票来结算销售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二、普通发票 增值税纳税人使用的普通发票,从行业划分来看: 工业企业——工业企业产品销售统一发票;工业企业材料销售统一发票;工业企业加工产品统一发票;·工业企业加工修理统一发票。 商业企业——商业零售统一发票;商业批发统一发票。 其他行业——农林牧水产品收购统一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发票;机动车专项修理专用发票;电业局电力销售专用发票;自来水公司水销售专用发票;公共事业联合收费处缴费专用发票。 三、临时经营发票 1。营业税纳税人使用的普通发票,从行业划分来看: 2。建筑安装企业统一发票;旅店业统一发票;饮食业统一发票;广告业统一发票;社会服务业统一发票;代理购销业务统一发票;商品房销售专用发票;社会办医疗机构收费统一发票;产权交易专用发票;房屋出租专用发票;全国联运行业统一发票;水路货运结算发票;临时经营发票。 四、专业发票 专业发票可由政府主管部门自行管理,不套印税务机关的统一发票监制章,也可以根据税收征管的要求纳入统一发票管理。主要使用的专业发票是指:国有金融、保险企业的存货、汇兑、转账凭证,保险凭证;国有邮政、电信企业的邮票、邮单、话务、电报收据;国有铁路、民用航空企业和交通部门、国有公路、水上运输企业的客票、货票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收购发票按照发票的种类限定使用的范围,有以下四类: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 1。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 2。一般工业和商业企业用此类发票来结算销售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二、普通发票 增值税纳税人使用的普通发票,从行业划分来看: 工业企业——工业企业产品销售统一发票;工业企业材料销售统一发票;工业企业加工产品统一发票;·工业企业加工修理统一发票。 商业企业——商业零售统一发票;商业批发统一发票。 其他行业——农林牧水产品收购统一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发票;机动车专项修理专用发票;电业局电力销售专用发票;自来水公司水销售专用发票;公共事业联合收费处缴费专用发票。 三、临时经营发票 1。营业税纳税人使用的普通发票,从行业划分来看: 2。建筑安装企业统一发票;旅店业统一发票;饮食业统一发票;广告业统一发票;社会服务业统一发票;代理购销业务统一发票;商品房销售专用发票;社会办医疗机构收费统一发票;产权交易专用发票;房屋出租专用发票;全国联运行业统一发票;水路货运结算发票;临时经营发票。 四、专业发票 专业发票可由政府主管部门自行管理,不套印税务机关的统一发票监制章,也可以根据税收征管的要求纳入统一发票管理。主要使用的专业发票是指:国有金融、保险企业的存货、汇兑、转账凭证,保险凭证;国有邮政、电信企业的邮票、邮单、话务、电报收据;国有铁路、民用航空企业和交通部门、国有公路、水上运输企业的客票、货票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第3种观点: 法律主观:废旧物资发票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收购发票按照发票的种类限定使用的范围,有以下四类: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 1。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 2。一般工业和商业企业用此类发票来结算销售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二、普通发票 增值税纳税人使用的普通发票,从行业划分来看: 工业企业——工业企业产品销售统一发票;工业企业材料销售统一发票;工业企业加工产品统一发票;·工业企业加工修理统一发票。 商业企业——商业零售统一发票;商业批发统一发票。 其他行业——农林牧水产品收购统一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发票;机动车专项修理专用发票;电业局电力销售专用发票;自来水公司水销售专用发票;公共事业联合收费处缴费专用发票。 三、临时经营发票 1。营业税纳税人使用的普通发票,从行业划分来看: 2。建筑安装企业统一发票;旅店业统一发票;饮食业统一发票;广告业统一发票;社会服务业统一发票;代理购销业务统一发票;商品房销售专用发票;社会办医疗机构收费统一发票;产权交易专用发票;房屋出租专用发票;全国联运行业统一发票;水路货运结算发票;临时经营发票。 四、专业发票 专业发票可由政府主管部门自行管理,不套印税务机关的统一发票监制章,也可以根据税收征管的要求纳入统一发票管理。主要使用的专业发票是指:国有金融、保险企业的存货、汇兑、转账凭证,保险凭证;国有邮政、电信企业的邮票、邮单、话务、电报收据;国有铁路、民用航空企业和交通部门、国有公路、水上运输企业的客票、货票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第2种观点: 法律主观:废旧物资发票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第3种观点: 收购发票按照发票的种类限定使用的范围,有以下四类:一、增值税专用发票1。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2。一般工业和商业企业用此类发票来结算销售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二、普通发票增值税纳税人使用的普通发票,从行业划分来看:工业企业——工业企业产品销售统一发票;工业企业材料销售统一发票;工业企业加工产品统一发票;·工业企业加工修理统一发票。商业企业——商业零售统一发票;商业批发统一发票。其他行业——农林牧水产品收购统一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发票;机动车专项修理专用发票;电业局电力销售专用发票;自来水公司水销售专用发票;公共事业联合收费处缴费专用发票。三、临时经营发票1。营业税纳税人使用的普通发票,从行业划分来看:2。建筑安装企业统一发票;旅店业统一发票;饮食业统一发票;广告业统一发票;社会服务业统一发票;代理购销业务统一发票;商品房销售专用发票;社会办医疗机构收费统一发票;产权交易专用发票;房屋出租专用发票;全国联运行业统一发票;水路货运结算发票;临时经营发票。四、专业发票专业发票可由政府主管部门自行管理,不套印税务机关的统一发票监制章,也可以根据税收征管的要求纳入统一发票管理。主要使用的专业发票是指:国有金融、保险企业的存货、汇兑、转账凭证,保险凭证;国有邮政、电信企业的邮票、邮单、话务、电报收据;国有铁路、民用航空企业和交通部门、国有公路、水上运输企业的客票、货票等。【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第1种观点: 法律主观:废旧物资发票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收购发票按照发票的种类限定使用的范围,有以下四类: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 1。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 2。一般工业和商业企业用此类发票来结算销售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二、普通发票 增值税纳税人使用的普通发票,从行业划分来看: 工业企业——工业企业产品销售统一发票;工业企业材料销售统一发票;工业企业加工产品统一发票;·工业企业加工修理统一发票。 商业企业——商业零售统一发票;商业批发统一发票。 其他行业——农林牧水产品收购统一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发票;机动车专项修理专用发票;电业局电力销售专用发票;自来水公司水销售专用发票;公共事业联合收费处缴费专用发票。 三、临时经营发票 1。营业税纳税人使用的普通发票,从行业划分来看: 2。建筑安装企业统一发票;旅店业统一发票;饮食业统一发票;广告业统一发票;社会服务业统一发票;代理购销业务统一发票;商品房销售专用发票;社会办医疗机构收费统一发票;产权交易专用发票;房屋出租专用发票;全国联运行业统一发票;水路货运结算发票;临时经营发票。 四、专业发票 专业发票可由政府主管部门自行管理,不套印税务机关的统一发票监制章,也可以根据税收征管的要求纳入统一发票管理。主要使用的专业发票是指:国有金融、保险企业的存货、汇兑、转账凭证,保险凭证;国有邮政、电信企业的邮票、邮单、话务、电报收据;国有铁路、民用航空企业和交通部门、国有公路、水上运输企业的客票、货票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第3种观点: 法律主观:废旧物资发票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第1种观点: 法律主观:废旧物资发票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第2种观点: 1、废旧钢铁销售不能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使用防伪税控废旧物资开票子系统开具废旧物资专用发票3、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5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抵扣的管理,堵塞税收漏洞,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4〕60号)规定的免税条件,组织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以下简称回收经营单位)免税资格认定。回收经营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应与总机构分别认定,异地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应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定。未经主管税务机关免税资格认定的回收经营单位不得免征增值税。二、回收经营单位应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下列资料:(1)工商营业执照;(2)开户银行许可证;(3)经营场所和仓储场地的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4)回收经营单位法人代表和财务核算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三、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后应进行实地审核,属实的予以免税资格认定,并在综合征管软件上加载免税标识。四、主管税务机关应积极引导回收经营单位,收购城乡居民个人生活废弃物时通过指定的银行或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支付现金。五、回收经营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回收经营单位收购城乡居民个人(不包括个体经营者)及非经营性单位的废旧物资,可按下列要求自行开具收购凭证:1、项目填写齐全、内容真实、不得涂改;2、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支付的货款金额相符;3、应按规定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并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4、应逐笔开具,不得按多个出售人汇总开具;5、应如实填写出售人居民身份证号码,收款人应在收购凭证上签署真实姓名;6、收购凭证限于回收经营单位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可以规定跨市、县开具收购凭证的具体办法。六、回收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按有关规定设置核算科目,兼营其他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免税货物和应税货物销售额,未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回收经营单位对废旧物资应按大类分别核算,设置废旧物资明细账和实物台账,逐笔记录废旧物资购、销、存情况,在购、销业务记账凭证上附过磅单、验收单、付款凭证和运费凭证。七、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回收经营单位的日常管理,回收经营单位必须在纳税申报期按照有关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八、对回收经营单位确有虚开废旧物资发票行为的,除依法处罚外,一律取消其免税资格。九、为加强对回收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管,总局决定使用防伪税控废旧物资开票子系统开具废旧物资专用发票,具体实施办法另行通知。十、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产废企业下脚(废)料销售的监督管理,产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下脚(废)料必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十一、各级税务机关应针对用废的生产特点,采用适当的方法对用废企业开展纳税评估,发现异常应及时移送稽查。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收购发票按照发票的种类限定使用的范围,有以下四类: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 1。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 2。一般工业和商业企业用此类发票来结算销售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二、普通发票 增值税纳税人使用的普通发票,从行业划分来看: 工业企业——工业企业产品销售统一发票;工业企业材料销售统一发票;工业企业加工产品统一发票;·工业企业加工修理统一发票。 商业企业——商业零售统一发票;商业批发统一发票。 其他行业——农林牧水产品收购统一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发票;机动车专项修理专用发票;电业局电力销售专用发票;自来水公司水销售专用发票;公共事业联合收费处缴费专用发票。 三、临时经营发票 1。营业税纳税人使用的普通发票,从行业划分来看: 2。建筑安装企业统一发票;旅店业统一发票;饮食业统一发票;广告业统一发票;社会服务业统一发票;代理购销业务统一发票;商品房销售专用发票;社会办医疗机构收费统一发票;产权交易专用发票;房屋出租专用发票;全国联运行业统一发票;水路货运结算发票;临时经营发票。 四、专业发票 专业发票可由政府主管部门自行管理,不套印税务机关的统一发票监制章,也可以根据税收征管的要求纳入统一发票管理。主要使用的专业发票是指:国有金融、保险企业的存货、汇兑、转账凭证,保险凭证;国有邮政、电信企业的邮票、邮单、话务、电报收据;国有铁路、民用航空企业和交通部门、国有公路、水上运输企业的客票、货票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收购发票按照发票的种类限定使用的范围,有以下四类: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 1。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 2。一般工业和商业企业用此类发票来结算销售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二、普通发票 增值税纳税人使用的普通发票,从行业划分来看: 工业企业——工业企业产品销售统一发票;工业企业材料销售统一发票;工业企业加工产品统一发票;·工业企业加工修理统一发票。 商业企业——商业零售统一发票;商业批发统一发票。 其他行业——农林牧水产品收购统一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发票;机动车专项修理专用发票;电业局电力销售专用发票;自来水公司水销售专用发票;公共事业联合收费处缴费专用发票。 三、临时经营发票 1。营业税纳税人使用的普通发票,从行业划分来看: 2。建筑安装企业统一发票;旅店业统一发票;饮食业统一发票;广告业统一发票;社会服务业统一发票;代理购销业务统一发票;商品房销售专用发票;社会办医疗机构收费统一发票;产权交易专用发票;房屋出租专用发票;全国联运行业统一发票;水路货运结算发票;临时经营发票。 四、专业发票 专业发票可由政府主管部门自行管理,不套印税务机关的统一发票监制章,也可以根据税收征管的要求纳入统一发票管理。主要使用的专业发票是指:国有金融、保险企业的存货、汇兑、转账凭证,保险凭证;国有邮政、电信企业的邮票、邮单、话务、电报收据;国有铁路、民用航空企业和交通部门、国有公路、水上运输企业的客票、货票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第2种观点: 法律主观:2018年废旧物资税收政策继续沿用《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的规定。具体如下: 一、取消"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和"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 二、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废旧物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再生资源,应当凭取得的增值税条例及其细则规定的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原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专用发票停止使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三、单位和个人销售再生资源,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可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发票‚只能是防伪税控系统废旧物资开票子系统开具的“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与农产品收购凭证不同‚生产企业不能直接使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收购废旧物资并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同时‚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兼营的非废旧物资及收购废旧物资加工后再销售的‚不能免税‚也不能使用“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而只能开具普通发票。生产企业取得的这类发票不能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收购发票按照发票的种类限定使用的范围,有以下四类: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 1。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 2。一般工业和商业企业用此类发票来结算销售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二、普通发票 增值税纳税人使用的普通发票,从行业划分来看: 工业企业——工业企业产品销售统一发票;工业企业材料销售统一发票;工业企业加工产品统一发票;·工业企业加工修理统一发票。 商业企业——商业零售统一发票;商业批发统一发票。 其他行业——农林牧水产品收购统一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发票;机动车专项修理专用发票;电业局电力销售专用发票;自来水公司水销售专用发票;公共事业联合收费处缴费专用发票。 三、临时经营发票 1。营业税纳税人使用的普通发票,从行业划分来看: 2。建筑安装企业统一发票;旅店业统一发票;饮食业统一发票;广告业统一发票;社会服务业统一发票;代理购销业务统一发票;商品房销售专用发票;社会办医疗机构收费统一发票;产权交易专用发票;房屋出租专用发票;全国联运行业统一发票;水路货运结算发票;临时经营发票。 四、专业发票 专业发票可由政府主管部门自行管理,不套印税务机关的统一发票监制章,也可以根据税收征管的要求纳入统一发票管理。主要使用的专业发票是指:国有金融、保险企业的存货、汇兑、转账凭证,保险凭证;国有邮政、电信企业的邮票、邮单、话务、电报收据;国有铁路、民用航空企业和交通部门、国有公路、水上运输企业的客票、货票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不得丢失。发票丢失,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请您办理上述手续后,再按以下程序办理: 1、丢失发票的消费者到销货单位取得该份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加盖销货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2、到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确认并登记备案; 3、由销货单位重新开具与原销货发票存根联内容一致的销货发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三条 本编调整因合同产生的民事关系。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可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发票‚只能是防伪税控系统废旧物资开票子系统开具的“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与农产品收购凭证不同‚生产企业不能直接使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收购废旧物资并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同时‚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兼营的非废旧物资及收购废旧物资加工后再销售的‚不能免税‚也不能使用“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而只能开具普通发票。生产企业取得的这类发票不能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收购发票按照发票的种类限定使用的范围,有以下四类: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 1。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 2。一般工业和商业企业用此类发票来结算销售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二、普通发票 增值税纳税人使用的普通发票,从行业划分来看: 工业企业——工业企业产品销售统一发票;工业企业材料销售统一发票;工业企业加工产品统一发票;·工业企业加工修理统一发票。 商业企业——商业零售统一发票;商业批发统一发票。 其他行业——农林牧水产品收购统一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发票;机动车专项修理专用发票;电业局电力销售专用发票;自来水公司水销售专用发票;公共事业联合收费处缴费专用发票。 三、临时经营发票 1。营业税纳税人使用的普通发票,从行业划分来看: 2。建筑安装企业统一发票;旅店业统一发票;饮食业统一发票;广告业统一发票;社会服务业统一发票;代理购销业务统一发票;商品房销售专用发票;社会办医疗机构收费统一发票;产权交易专用发票;房屋出租专用发票;全国联运行业统一发票;水路货运结算发票;临时经营发票。 四、专业发票 专业发票可由政府主管部门自行管理,不套印税务机关的统一发票监制章,也可以根据税收征管的要求纳入统一发票管理。主要使用的专业发票是指:国有金融、保险企业的存货、汇兑、转账凭证,保险凭证;国有邮政、电信企业的邮票、邮单、话务、电报收据;国有铁路、民用航空企业和交通部门、国有公路、水上运输企业的客票、货票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不得丢失。发票丢失,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请您办理上述手续后,再按以下程序办理: 1、丢失发票的消费者到销货单位取得该份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加盖销货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2、到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确认并登记备案; 3、由销货单位重新开具与原销货发票存根联内容一致的销货发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三条 本编调整因合同产生的民事关系。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不得丢失。发票丢失,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请您办理上述手续后,再按以下程序办理: 1、丢失发票的消费者到销货单位取得该份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加盖销货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2、到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确认并登记备案; 3、由销货单位重新开具与原销货发票存根联内容一致的销货发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三条 本编调整因合同产生的民事关系。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收购发票按照发票的种类限定使用的范围,有以下四类: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 1。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 2。一般工业和商业企业用此类发票来结算销售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二、普通发票 增值税纳税人使用的普通发票,从行业划分来看: 工业企业——工业企业产品销售统一发票;工业企业材料销售统一发票;工业企业加工产品统一发票;·工业企业加工修理统一发票。 商业企业——商业零售统一发票;商业批发统一发票。 其他行业——农林牧水产品收购统一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发票;机动车专项修理专用发票;电业局电力销售专用发票;自来水公司水销售专用发票;公共事业联合收费处缴费专用发票。 三、临时经营发票 1。营业税纳税人使用的普通发票,从行业划分来看: 2。建筑安装企业统一发票;旅店业统一发票;饮食业统一发票;广告业统一发票;社会服务业统一发票;代理购销业务统一发票;商品房销售专用发票;社会办医疗机构收费统一发票;产权交易专用发票;房屋出租专用发票;全国联运行业统一发票;水路货运结算发票;临时经营发票。 四、专业发票 专业发票可由政府主管部门自行管理,不套印税务机关的统一发票监制章,也可以根据税收征管的要求纳入统一发票管理。主要使用的专业发票是指:国有金融、保险企业的存货、汇兑、转账凭证,保险凭证;国有邮政、电信企业的邮票、邮单、话务、电报收据;国有铁路、民用航空企业和交通部门、国有公路、水上运输企业的客票、货票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第3种观点: 法律主观:废旧物资发票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可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发票‚只能是防伪税控系统废旧物资开票子系统开具的“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与农产品收购凭证不同‚生产企业不能直接使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收购废旧物资并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同时‚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兼营的非废旧物资及收购废旧物资加工后再销售的‚不能免税‚也不能使用“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而只能开具普通发票。生产企业取得的这类发票不能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收购发票按照发票的种类限定使用的范围,有以下四类: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 1。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 2。一般工业和商业企业用此类发票来结算销售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二、普通发票 增值税纳税人使用的普通发票,从行业划分来看: 工业企业——工业企业产品销售统一发票;工业企业材料销售统一发票;工业企业加工产品统一发票;·工业企业加工修理统一发票。 商业企业——商业零售统一发票;商业批发统一发票。 其他行业——农林牧水产品收购统一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发票;机动车专项修理专用发票;电业局电力销售专用发票;自来水公司水销售专用发票;公共事业联合收费处缴费专用发票。 三、临时经营发票 1。营业税纳税人使用的普通发票,从行业划分来看: 2。建筑安装企业统一发票;旅店业统一发票;饮食业统一发票;广告业统一发票;社会服务业统一发票;代理购销业务统一发票;商品房销售专用发票;社会办医疗机构收费统一发票;产权交易专用发票;房屋出租专用发票;全国联运行业统一发票;水路货运结算发票;临时经营发票。 四、专业发票 专业发票可由政府主管部门自行管理,不套印税务机关的统一发票监制章,也可以根据税收征管的要求纳入统一发票管理。主要使用的专业发票是指:国有金融、保险企业的存货、汇兑、转账凭证,保险凭证;国有邮政、电信企业的邮票、邮单、话务、电报收据;国有铁路、民用航空企业和交通部门、国有公路、水上运输企业的客票、货票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不得丢失。发票丢失,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请您办理上述手续后,再按以下程序办理: 1、丢失发票的消费者到销货单位取得该份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加盖销货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2、到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确认并登记备案; 3、由销货单位重新开具与原销货发票存根联内容一致的销货发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三条 本编调整因合同产生的民事关系。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可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发票‚只能是防伪税控系统废旧物资开票子系统开具的“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与农产品收购凭证不同‚生产企业不能直接使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收购废旧物资并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同时‚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兼营的非废旧物资及收购废旧物资加工后再销售的‚不能免税‚也不能使用“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而只能开具普通发票。生产企业取得的这类发票不能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不得丢失。发票丢失,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请您办理上述手续后,再按以下程序办理: 1、丢失发票的消费者到销货单位取得该份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加盖销货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2、到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确认并登记备案; 3、由销货单位重新开具与原销货发票存根联内容一致的销货发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三条 本编调整因合同产生的民事关系。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3种观点: 法律主观:废旧物资发票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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